德信体育- 德信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EXIN SPORTS2023年度四川省德阳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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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德阳某健身游泳馆在2022年8月突然注销,将场馆转让给成都某健身服务公司,并且在转让前后均以“低价、赠送”等促销方式收取大量会员预付费,后又对外公告以装修为由暂停营业。直至2023年7月恢复经营,会员们又被告知健身游泳馆已经转让给德阳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并对之前商家办的会员分情况进行限制使用或折价使用,并以原合同约定“所有费用一旦交纳,本会所概不退还任何费用”为由拒不退还剩余款项。旌阳区消委联合旌阳区消费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投诉人推选代表、走访座谈,组织法官、行政部门联动调解。经多次调解,由现经营者为所有会员提供延续服务,补足因停业等情况耽误的时间,对前经营者承诺赠送的时间按60%折算,2023年10月底协议已全部履行。

  预付式消费对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部分商家不诚信、承诺不兑现甚至关门跑路等事件不断发生,近年来成为消费投诉高发区和重灾区,严重阻碍预付式消费信心。商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办理会员后,又以各种理由停业或转让会员,“换个马甲”卷土重来,导致消费者权益很难保障,容易引发群体性投诉。建议尽快探索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创新有效监管模式,从源头防范商家“卷款跑路”风险发生,强化数据赋能和信用监管,激发消费潜能,破除预付式消费顽疾,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规范发展。

  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仔细解读和耐心劝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之规定,此次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商家应该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该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损失,均合情合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投诉人退还手机,扣除激活过手机的价值损失400元,获退款1100元,双方表示满意。

  商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此案中,消费纠纷成功化解,但包含违法线索,通过“诉转案”的形式,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体现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保障和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商家不仅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成果,更是将消费者婚礼当天的录像丢失。该录像对消费者而言不可复制、意义重大,商家因自身过失单方面造成录像丢失,给消费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商家退一赔三,即对商家给予惩罚性警示教育,又较大程度安抚了消费者的情绪,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预付的款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应按消费者要求进行退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多部门、多链条的融合发力,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媒体等各方力量联动配合,才能更大范围、更强力度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押金是否应该按照票据载明的约定不予退还。票据上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案例中押金不予退还明显属于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票据开具时商家并未对消费者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委会工作人员以此为切入点,与商家反复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合法合理维权。

  广汉市消委联合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立即对该事件展开了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该电瓶属假冒伪劣产品。广汉市消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讲。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并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合计3000元。退赔费用经营者现场通过微信转账给消费者。调解结束后,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邡市消委对加油站为消费者车辆加油、赠送免费洗车前后车辆状况进行了解,经查看相关票据、仔细调看现场监控视频细节,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什邡市消委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加油站负责人现场支付消费者维修汽车右侧后视镜费用850元。

  消费者吴女士于2022年11月在什邡市某珠宝店将自己按克重计价的黄金手镯更换成店内新款黄金手镯,在佩戴过程中手镯出现断裂无法继续佩戴。2023年2月26日,消费者前往该店欲更换其他按克重计价的黄金手镯,却被商家告知该手镯是一口价黄金,只能更换其他一口价黄金饰品。消费者不认可,表示当时更换时,珠宝店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其更换的是一口价黄金手镯和下次只能再更换一口价黄金饰品的相关信息,故要求更换成按克重计价的黄金饰品,商家拒绝。消费者到什邡市消委投诉,希望帮助其维权。

  经核查,消费者第一次更换黄金手镯时,店内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其更换一口价黄金的相关约定说明,只是口头承诺消费者随时可以到店以补差价和付工费的形式更换任意黄金饰品。什邡市消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宣传,商家同意按当日市场价以补差价的形式更换成按克重计价黄金,免收消费者更换黄金饰品17.8克以内的工费,退还上次更换时补差价的2000元人民币,消费者表示满意。

  罗江区消委工作人员查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相关票据,对商家销售的产品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在售丽江玛咖配制酒5瓶。经了解,玛卡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明确规定需要标注玛卡粉食用限量每日≤25g,以及不适宜人群。商家由于该酒进货时间较久,生产商已停业注销,进货清单等资料因管理不善已无法提供,立即配合对该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罗江区消委组织调解,基于未对官先生造成健康损害,商家退还消费者产品购买费用并赔偿现金38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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